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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和各县(市)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(镇)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住宅,禁止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,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模式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、高层建筑,其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标准测算;上述区域以外的农村住宅,可以建设低层联体式或者单户独院式住宅,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,住宅楼层不超过4层,建筑高度和层高不得超过规划批准的高度,建筑总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执行;属山区、半山区的,每户建设用地总面积可适当放宽,但不得超过150平方米。
